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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


一、项目名称

积分入户

二、政策标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府规字〔2020〕16号)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籍证明原件(包括居民完整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4、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5、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原件(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完整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包括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表);

7、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包括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8、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示出生证原件;

9、相关附加分材料(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等级、职称、个人所得税、政府表彰、社会贡献等)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街道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六、受理部门

1.居住证属斜塘派出所的居民,可受理部门为:斜塘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莲花工作站、甬旺工作站、淞涛工作站、淞泽工作站;

    2.居住证属永安桥派出所的居民,可受理部门为:翰林民联所、独墅湖民联所。

七、收费标准

八、特别说明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至落户名单公示前,需要确保社保在参保状态,并且居住证在激活状态,否则取消落户申请资格。

九、相关表单及表单填写注意事项

十、办理时限

 在申请时间内、条件符合、材料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