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相关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口径的通知(苏园劳保〔2020〕37号)
在苏成功创业并在开业3年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的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创业实体注册在园区,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园区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实体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一)创业实体要求:
1、苏州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2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经营主体(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4、园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创办的经营主体;
5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6、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创办的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创业者新增带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满1年后,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园区户籍创业者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至其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1年的园区社保缴费证明;
(5)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6)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和在校参保证明;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7)吸纳苏州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须提供吸纳人员的户口簿和相应的高校毕业证书。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创业者新增带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满1年后,携带材料至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或各社区工作站办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斜塘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或各社区工作站
无
1.申请人(除在校生)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该补贴;申请人为“在校大学生”须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该补贴。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3.申请人需确保补贴享受期间自办实体正常运转,如若出现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停业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迁出园区等)导致不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申请人需主动向经办机构报备,并不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注册3年内(以成立日期为准)提出补贴申请。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