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二、政策标准
《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49-59周岁按600元/人/月标准发放扶助金,60周岁以上按800元/人/月标准发放扶助金,并按照相关调整标准规定执行,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49-59周岁按500元/人/月标准发放扶助金,60周岁以上按700元/人/月标准发放扶助金,并按照相关调整标准规定执行,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具体实施参照街道当年度标准)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市民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6、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7、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斜塘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或各社区工作站
六、受理部门
斜塘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或各社区工作站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相关表单及表单填写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2、扶助金每半年度发放
九、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是否 领取奖扶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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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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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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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所有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 亲生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死亡 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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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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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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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此栏由乡(镇、街道)级审核人员审核填写) |
□身份证 □户口薄 □结婚证 (编号: ) □独生子女证(领证时间 年 月 编号: ) □残疾人证(领证时间 年 月 编号: ) □收养证明(时间: 年 月 编号: ) □子女死亡证明(出具单位: ) □其它证明(请注明 ) 审核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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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声明 |
上述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实,本人愿承担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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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性别:男、女; 2、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其它; 3、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 4、是否领取奖扶金:未领、已领; 5、是否亲生:双方亲生、本人亲生、配偶亲生、收养; 6、残疾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8、家庭地址:具体填写到门牌号或村、组; 9、证明材料:在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前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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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议意见 |
根据本人申请,经村委会 年 月 日审议,于 月 日至 月 日张榜公示,无不同意见。认为 符合扶助规定,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简要情况: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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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年 月 日审核和张榜公布,无不同意见。认为 符合扶助规定,同意报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简要情况: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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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经审核, 符合扶助规定,批准其从 年 月起,按每月 元标准领取扶助金。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简要情况: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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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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