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一、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二、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苏税发〔201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苏税函〔2019〕57号)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经办人
 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需办理定额发票票种核定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受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通办

四、申请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现场领取)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法人身份证原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公章、发票章

五、办理程序

   (1)工作人员查验实名采集信息和身份证件
(2)现场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六、受理部门

斜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八、特别说明

 

九、相关表单及表单填写注意事项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现场领取)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