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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苏税发〔2018〕30号)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经办人

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受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通办

四、申请材料

  (1)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经办人自行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

(2)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个体户业主或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斜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税务自助机取票                     

(4)确认发票信息及发票号码无误后取走发票                       

六、受理部门

斜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八、特别说明

绑定银行账户缴税。

九、相关表单及表单填写注意事项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